编者按
2024年以来,市企保协会聚焦会员需求、找准功能定位,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积极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本期《法海拾贝》栏目,协会精心选取企业用工、税务规划、品牌保护方面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和成果案例,供会员单位参考借鉴。
实战案例
企业财务人员虚开发票罪不起诉之案例分析
在税务领域及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中,“虚开发票罪”向来备受瞩目。尤其是自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委开展“打虚打假”专项行动以来,各地不时曝光查处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虚开发票的案件。2024 年 2 月 27 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督总局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于京城召开会议,总结全国八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工作成效,并研究部署 2024 年的重点任务。在过往的数年中,累计查处涉嫌虚开骗税的企业达八十多万户,仅在 2023 年这一年,查处的数量就累计达 17.4 万户。在当下的税收监管大环境下,对于民营企业而言,更需警惕涉税违法风险,强化税务合规管理,明确税务监管长期趋严这一趋势,坚决摒弃侥幸心理。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检察机关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其背后的考量因素值得深入探究。
或许很多人会心存疑问,究竟什么是不起诉?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指的是人民检察院针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以及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必要起诉,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移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在此,笔者为您分享一起成功办理“虚开发票罪”不起诉的案例,以此深入剖析这一现象。
在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涉嫌虚开发票罪一案中,笔者受该公司原财务黄某(化名)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在接待过程中,黄某向笔者详述了涉及犯罪事宜的来龙去脉。笔者了解到,该公司最初是为维持企业生存,一时冲动参与了虚开发票的活动。黄某作为公司财务,在老板的要求下,虽明知此举违法,但碍于面子和员工地位等因素,怀着侥幸心理,选择为公司处理协调相应的虚开事宜。本案因下游企业暴雷,相关部门倒查从而引发,导致相关虚开发票事宜被侦查机关察觉。案发后,该公司法人、黄某等人及时自首,并迅速采取措施弥补国家损失,及时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
在案件侦查阶段,笔者与黄某交流时得知,该公司涉及虚开发票的价税合计高达 350 万之多,已构成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刑期在二年以上七年以上。
基于此,笔者通过检索 12309 中国检察网及其他公开渠道,查询上海地区关于虚开发票罪不起诉案件的历年数据及案例,发现众多获得不起诉结果的案件,其涉案金额在 200 万左右。这一情况对笔者及黄某而言颇为不利,意味着本案获取不起诉决定的难度极大。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笔者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提交阅卷申请,在阅卷过程中,笔者发现侦查机关对黄某的犯罪行为及金额的认定存在偏差。由于黄某在 2020 年后已离开该公司,此后未参与任何虚开发票事宜,然而其离职后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仍被累加至黄某的犯罪金额中。同时,考虑到在该案犯罪实施过程中,黄某作为公司员工,本身对实施行为无决策权,处于从犯地位等多方面因素,笔者认为在此情形下,黄某获得相对不起诉的可能性大幅提升。
笔者再次与黄某沟通并核实案件事实,将笔者观点、意见整合为一份《法律意见书》递交给承办检察官。经过与检方的多次沟通、提交证明材料等行为,笔者成功将黄某的涉案金额降低至 200 万左右,这对黄某来说,不论是争取不起诉决定,还是定罪量刑上都是极为利好的。
最后,检察机关在权衡法律的严肃性与社会效果时,充分考量了黄某的特殊状况以及该企业积极的补救行为,听取了笔者关于不起诉的法律意见,对黄某等人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检方的这一决定既彰显了法律的宽容,也为黄某提供了改过自新的契机,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案例启示 此案例提醒我们,对于虚开发票罪的判定,不能仅依据行为表象,还需深度探究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切实准确地区分真正的犯罪行为和因无知、被误导而陷入的违法情形;唯有如此,方能保证法律的公正施行,避免无辜者遭受不公正的处罚。 结合前述具体案例,不论是争取不起诉还是减轻刑罚的角度,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论证: 要点一:虚开的税额规模 根据历年案例可以分析出,涉及到虚开发票罪案件不起诉的案例大多存在一个共同特征,即虚开的犯罪数额相对较小;那么,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可以由辩护律师通过查阅证据等方式,了解侦查机关对于涉案金额的认定是否存在误区,争取减少不合理的票面金额,以此达到减轻刑罚或获得不起诉的效果。 要点二:当事人是否积极补缴全部税款/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具体到个案,当事人是否积极补缴税款,挽回税款损失,是能否获得相对不起诉及量刑幅度的关键衡量因素。 要点三:当事人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悔罪表现,可获从宽处理 自首情节、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均为重要的从宽处罚情节,具体到个案如何应用,不妨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要点四:当事人涉案地位和作用大小也是重要考察因素 在笔者检索的相关不起诉案例中发现,很多当事人为公司员工,普遍会被认定为从犯,基于其犯罪地位,有可能获得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也对量刑幅度有一定的帮助。 故而,检察机关在对虚开发票罪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并非简单地忽略犯罪行为,而是综合考量多方面的因素,涵盖犯罪的主观故意、造成的实际后果、犯罪嫌疑人或企业的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等。 笔者撰写此文,旨在为企业和个人提供重要的警示:在经济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循税收法律法规,规范发票的管理和使用,避免因一时疏忽或不当行为而陷入法律风险。 (案例来源:上海行明律师事务所)
作者简介
施颖珽律师。上海行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近30年法律从业经历,法律功底扎实,获得过上海市女检察官辩论比赛最佳辩手称号,曾任职于上海市某区检察院、上海市某大型国有企业法务,擅长处理复杂的商业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保护及公司内部合规问题。
王珊珊律师。上海行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海南大学,法学学士,执业期间一直深耕各类法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无论是民事纠纷中的合同争议,还是刑事领域的案件辩护,亦或是商业领域的法律风险防控,都能以专业、敏锐的视角提供精准的法律建议。